《四川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實施細則》
請用微信掃一掃
分享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川人社發〔2018〕44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川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18年第32次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2月7日
四川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工作,加強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用人單位的懲戒,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權限,按照“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開展“黑名單”管理工作。
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黑名單”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現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黑名單”列入等決定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糾正。
第三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按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川高發〔2013〕330號)執行,具體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如對數額標準進行調整的,按照新標準執行。
第四條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處理處罰信息收集、告知、認定、公示、推送、懲戒、動態管理。
第五條 對符合《辦法》規定,擬將用人單位或自然人列入“黑名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或自然人發出書面告知書,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
列入“黑名單”告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或自然人違法行為、列入依據、擬列入期限、公示載體、聯合懲戒、未及時陳述申辯后果等內容。列入“黑名單”告知書可以與責令改正決定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一并送達。
受送達人逃匿,無法將列入“黑名單”告知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人的,參照《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0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行為人住所地、辦公地、生產經營場所、建筑施工項目所在地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相關影像資料應當納入案卷”的規定送達。
第六條 用人單位或自然人陳述申辯理由成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不予列入,并口頭或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或自然人。口頭告知的,應作好記錄;用人單位或自然人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陳述申辯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黑名單”列入決定。
“黑名單”列入決定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自然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列入事由及處理處罰情況、列入依據、列入日期、列入期限、聯合懲戒,權利救濟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等內容,并依法送達用人單位或自然人。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黑名單”列入決定后,應及時將“黑名單”有關信息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本地)”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等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自然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作脫敏處理),列入事由及處理處罰情況、列入依據、列入日期、列入期限、聯合懲戒,作出決定機關等。“黑名單”信息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予公示。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黑名單”列入決定后,應及時將“黑名單”列入決定書、公示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推送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要求推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30個部門《印發<關于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2058號)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應依法保守“黑名單”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九條 “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用人單位或自然人達到“黑名單”移出、續期、更正條件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期限屆滿或者滿足更正條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續期、更正決定,依法送達;并自作出移出、續期、更正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列入公示的載體發布相應信息,通知有關部門終止或繼續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條 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季度“黑名單”管理情況,遇有重大情況,隨時報送。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黑名單”列入等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書面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