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申領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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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申領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切實用好中央和省級就業創業補助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四川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中央和省級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社〔2019〕38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就業創業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省和市區縣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大學生、退役軍人、農民工等群體就業創業,同時兼顧其他各類群體,促進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
(二)健全機制、激勵約束。優化制度設計,獎補結合,強化激勵與約束并重的機制效應,發揮政策執行部門、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穩定就業的主動性,調動城鄉勞動者提升能力、主動就業、積極創業的積極性。
(三)統籌使用、補缺補短。中央、省補助資金按照定向轉移支付模式進行分配管理,各區縣根據本地實際統籌安排使用,重點用于就業創業領域最急需、最迫切的項目。
(四)嚴格管理、強化績效。健全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監督,強化跟蹤問效。全面實施補助資金績效管理。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要求提供的申報材料不限定原件、復印件或電子材料。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五條 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對單位(機構)兩類。
(一)對個人的補貼。包括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創業補貼、求職補貼等。
(二)對單位(機構)的補助。包括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等。
第六條 各區縣要加強補助資金與其他相關資金的統籌使用,補助資金補貼項目與失業保險相關政策項目之間有重復的,個人、單位(機構)不得重復享受。
第七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辦公用房建設支出、職工宿舍建設支出、購置交通工具支出、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支出、“三公”經費支出、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在校大學生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除外)、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機構)按照本實施細則申領獲得的補助資金,具體用途可自主確定,不受第七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申領使用
第八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創業補貼、返鄉農民工創業補貼、大學生創業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就業扶貧以及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支出。省級財政補助資金除適用于上述支出范圍外,還可用于非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職業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在校大學生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大學生創業吸納就業獎勵、就業創業證照工本費、就業創業宣傳等方面的支出。市、區縣配套財政補助資金除補充用于中央、省補助資金支出項目外,可根據當地實際用于就業創業其他項目支出。
第九條 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后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區縣可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并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積極創新培訓模式,支持有條件的區縣開展網絡創業培訓。
(一)享受對象
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省內普通高校全日制非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在校學生,以下簡稱“非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二)補貼項目
1.初始培訓。五類人員及非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在人社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下同)、培訓合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下同)的,給予一定標準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詳見《巴中市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表(附件1、附件1續)》。對未納入《現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的職業(工種),組織就業技能培訓,當期培訓結束后,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不予補貼;對納入《現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的職業(工種)的,當期培訓結束后,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類別、等級,按相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按相應類別、等級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參加創業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相應培訓課程(學時)給予補貼,未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不予補貼。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對其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補貼標準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執行。申報材料:五類人員及非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個人申報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填寫《巴中市職業培訓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附件2)》并提交《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統稱《就業創業證》)(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者,可不提供此證,下同)、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個人身份證,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非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還應提供學生證;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申請生活費補貼,除填寫《巴中市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3)》,還應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農民工勞務品牌培訓和返鄉下鄉創業培訓,按《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勞務品牌培訓和返鄉下鄉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農勞辦發〔2019〕10號)規定執行。
2.在崗培訓。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后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參照本實施細則五類人員初始培訓補貼標準執行。申報材料:職工個人申報職業培訓補貼應填寫《巴中市職業培訓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附件2)》,并提供勞動合同、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職工個人身份證、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3.提升培訓。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職工,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技師培訓補貼標準按《巴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巴中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我市技師培訓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巴人社辦〔2014〕144號)規定執行。申報材料:企業組織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或技師培訓前,應向人社部門報送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等。培訓結束后,企業或職工個人申請技師培訓補貼的流程和應提供的材料按(巴人社辦〔2014〕144號)文件規定申報;企業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由培訓機構(含企業所屬培訓機構,下同)代為申請補貼的,開展培訓前,應將《巴中市職業培訓開班申請表(附件4)》、《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協議書(附件5)》、《巴中市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培訓補貼人員花名冊(附件6)》、培訓大綱、培訓教材、授課教師信息等有關材料報人社部門審查備案后,方可實施。申請補貼時,還需提供《巴中市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審批表(附件7)》、《巴中市職業培訓學員簽到表(附件8)》、《巴中市職業培訓現場檢查確認表(附件9)》、《巴中市職業培訓成果驗收備案表(附件10)》和代為申請對象個人身份證、《就業創業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勞動合同(代為申請在崗培訓、提升培訓補貼提供)以及培訓過程影像佐證材料。
組織非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由大學生所在院校進行需求統計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人社部門根據需求情況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組織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培訓結束后,由培訓機構參照代為申請方式有關規定申報職業培訓補貼。
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培訓機構和企業,可向人社部門所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通過網上服務大廳、“四川e就業”等網絡平臺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對個人申請的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三)管理要求
1.上述人員參加相同工種、相同等級的各類培訓,職業培訓補貼只能享受一次(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可分別享受)。同一年度內享受補貼最多不超過三次。
2.市、區縣人社部門可根據全市產業發展和受訓者需求,定期發布和更新重點產業職業培訓指導目錄,對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在現行補貼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增強職業培訓針對性。
第十條 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
(一)享受對象
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等。
(二)補貼項目
1.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對招用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部分。申報材料:填寫《巴中市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11)》并提交《巴中市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附件12》、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就業創業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兌現方式: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的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40%給予補貼。申報材料:填寫《巴中市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附件13)》并提供以下材料:個人身份證、《就業創業證》或畢業證、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等。兌現方式: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
2.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按其為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部分。申報材料:填寫《巴中市小微企業吸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14)》并提交《巴中市小微企業吸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人員花名冊(附件15)》、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畢業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兌現方式: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小微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三)管理要求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最長不超過5年,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按不超過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市、區縣兩級可隨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進行適當調整;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標準,按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30%執行。
(一)享受對象
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二)補貼項目
1.公益性崗位補貼。申報材料:填寫《巴中市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16)》并提交《巴中市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附件17)》、享受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等。兌現方式: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2.用人單位崗位補貼。申報材料:填寫《巴中市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18)》并提交《巴中市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附件19)》、享受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等。兌現方式: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三)管理要求
1.崗位補貼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最長不超過5年,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2.加強公益性崗位管理,強化在崗期間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和退出機制,確保應退盡退、能進能出,做好退出后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
3.差別化確定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對城鄉環衛、道路養護等工作環境差、勞動強度大的公益性崗位,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第十二條 創業補貼
(一)享受對象
就業困難人員、返鄉農民工,以及省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的大學生、畢業5年內處于失業狀態的高校畢業生(含國家承認學歷的留學回國人員,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二)補貼項目
1.就業困難人員創業補貼。補貼標準: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放寬至6個月),按每人一次性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貼。申報材料:填寫《巴中市創業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附件20)》并提供《就業創業證》、身份證、工商注冊登記證書(符合相關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可不提供)。兌現方式: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
2.返鄉農民工創業補貼。補貼標準:對首次創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返鄉農民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萬元的創業補貼。其中,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萬元的創業補貼。申報材料:填寫《巴中市創業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附件20)》并提供身份證、工商注冊登記證書(符合相關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可不提供)。兌現方式: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
3.大學生創業補貼。補貼標準:在我市高校各類創新創業平臺或我市建立的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內領辦且正在孵化的創業項目和在我市通過工商注冊、民政登記,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設立、免于注冊或登記創辦的創業實體(包括符合條件的 “網店”和農業職業經理人),可以申領創業補貼。每個創業實體或創業項目補貼標準為1萬元。大學生可同時申報創業項目補貼和創業實體補貼,但每人只能申報并享受一次,其中創業項目不得超過10個,創業實體只能為1個。申報材料:由個人領辦的創業項目申請創業補貼應填寫《巴中市高校畢業生(在校大學生)個人領辦創業項目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21)》并提供本人學生證(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和《就業創業證》)、身份證,創業項目計劃書;由創業團隊領辦的創業項目申請創業補貼應填寫《巴中市高校畢業生(在校大學生)團隊領辦創業項目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22)》并提供團隊負責人學生證(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就業創業證》)、身份證復印件,創業項目計劃書;個人(團隊)申請創業實體補貼應填寫《巴中市高校畢業生(在校大學生)個人(團隊)領辦創業實體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23)》并提供領辦人學生證(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就業創業證》)、身份證,創業實體概述、工商注冊或民政登記證書(開辦“網店”的,應提供“網店”網址和登記注冊網頁截圖、支付平臺收支明細、銷售產品列表及單價等證明材料;農業職業經理人應提供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的資格認定和正常持續經營的相關材料)。對其它免于注冊或登記的創業實體的認定,由創業實體申報所在地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四川省工商局《關于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工商發〔2013〕6號)有關規定,對申報的創業實體的市場前景、發展潛力進行現場評估,共同確認后給予創業補貼,所需認定材料參照上述創業實體提供相關材料執行。兌現方式:創業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發放實行屬地管理,由各高校和所在地人社、財政部門共同負責。高校創新創業平臺內的,由各高校負責受理,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初審和公示;高校創新創業平臺外的,由創業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初審和公示。經同級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享受補貼大學生個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創業實體賬戶或領辦人個人賬戶)。
4.大學生創業吸納就業獎勵。大學生創辦企業吸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給予創業吸納就業獎勵。補貼標準: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獎勵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獎勵3000元,最高獎勵總額不超過10萬元。申報材料:填寫《巴中市大學生創辦企業吸納就業獎勵申報審批表(附件24)》并提供:領辦創業實體大學生身份證、畢業證或學生證、創業實體及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巴中市大學生創辦企業吸納就業人員花名冊(附件25)》、吸納就業勞動者的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兌現方式:經當地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核實、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獎勵資金撥付到創業大學生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創業實體賬戶或領辦人個人賬戶)。
5.在校大學生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貼息標準:領辦創業實體(不含“網店”和農業職業經理人)的在校大學生,在按規定獲得額度不超過1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的創業擔保貸款后,可向其就讀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貼息。申報材料:填寫《巴中市在校大學生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報審批表(附件26)》并附創業大學生學生證和身份證,創業實體注冊或登記證書,獲得創業擔保貸款相關證明材料等。兌現方式:經高校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初審,同級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貼息資金撥付到創業大學生貸款銀行。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補貼標準: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五類人員及非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給予與鑒定收費標準一致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申報材料:填寫《巴中市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 (附件27)》并提交個人身份證、《就業創業證》、職業資格證書(屬非畢業年度的在校大學生還需提供本人學生證),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兌現方式: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 就業見習補貼。補貼標準:對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含中職、技校畢業生),以及16-24歲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按全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60%給予就業見習補貼,對見習期滿見習單位留用率達到50%以上(含50%)且簽訂勞動合同的,按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給予一次性見習補貼,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級見習基地的,可在現行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分別上浮20%、10%、5%。就業見習補貼主要用于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等費用。申報材料:填寫《巴中市就業見習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28)》并提供《巴中市參加就業見習人員花名冊(附件29)》、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畢業證(失業青年可不提供)、身份證、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費明細賬(單)等。兌現方式: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十五條 求職補貼。補貼標準: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身有殘疾以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每人1200元一次性求職補貼。申報材料:填寫《巴中市高校畢業年度大學生求職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30)》并提供《巴中市高校畢業年度大學生享受求職補貼人員花名冊(附件31)》、高校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身有殘疾、城鄉低保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人員證明材料,本人學生證,身份證等。兌現方式: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并報市人社部門核準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相關高校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由各高校劃入學生本人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主要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一)就業創業服務補助。主要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給予獎補,開展創業指導、創業活動以及向社會購買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1.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的,可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補助,補助標準由同級人社部門商財政確定。
2.對縣級及縣級以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平臺承擔免費公共就業服務的,可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補助,補助標準由各區縣人社部門商財政確定,補助資金使用范圍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發〔2013〕44號)規定執行。
3.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聘請創業專家、顧問為創業者提供創業項目評估、開業指導、管理咨詢、跟蹤扶持等服務的,給予創業指導補貼,補貼標準由同級人社部門商財政確定;縣級(含)以上人社部門舉辦創業講座、報告、大賽、表彰、宣傳等活動,給予創業活動補貼,補貼標準由同級人社部門商財政確定。
4.經認定的創新創業示范園區(孵化基地)開展創業孵化服務的,可根據其工作量、專業性、孵化成效、對創業者提供的優惠待遇等,給予一定的補助,補助標準由同級人社部門商財政確定。對初次評定和復核合格的省級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給予一次性獎補,具體獎補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5.可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目錄為:公共就業創業規劃和政策研究、咨詢及宣傳服務;公共就業信息的收集與統計分析;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輔助性工作;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織的職業介紹;政府組織的就業創業培訓;職業培訓項目驗收;培訓項目第三方監督;勞動力資源調查;社區就業幫扶;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具體購買辦法和標準由同級人社部門商財政確定。
上述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出不得超過年度中央和省級財政下達當地補助資金總額的15%。
(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國家級和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資金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七條 其他支出。包括印制就業創業工作必需的證照工本費支出,就業創業宣傳工作所需資金,不屬于上述范圍的就業扶貧所需資金,以及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促進就業創業項目支出。具體使用由同級人社部門商財政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區縣財政、人社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收支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控風險防范。要將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內部監督檢查重點范圍,自覺接受人大、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適時開展專題調研督導,強化對補助資金管理使用的跟蹤監督。
第二十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要加快建立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補助資金績效管理,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每年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適時開展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衡量就業創業工作開展成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財政、人社部門要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規定,做好補助資金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財政、人社部門要建立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在補助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社部門要充分利用公共就業信息化建設成果,通過經辦采集、個人上傳、部門間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快建設單位和個人兩個電子檔案袋,實施電子證照、電子簽章等應用,積極推行網上申報、網上審核和聯網核查,提高辦事效率。對在有效期內可復用的單位和個人電子檔案,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報送紙質材料。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社部門要進一步健全補助資金基礎臺賬,強化電子檔案的安全管理,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要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省公共就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社部門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示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補貼、高校平臺內的大學生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高校平臺外的創業補貼,應由負責初審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在創業所在地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細化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申領、使用、管理的具體操作流程,并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本實施細則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巴中市財政局、巴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巴中市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的通知》(巴財社〔2017〕1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 附件【1:巴中市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分類表.pdf】
- 附件【2:巴中市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分類表.pdf】
- 附件【3:巴中市職業培訓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pdf】
- 附件【4:巴中市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申報審批表.pdf】
- 附件【5:巴中市職業培訓開班申請表.pdf】
- 附件【6: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協議書.pdf】
- 附件【7:巴中市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培訓補貼人員花名冊.pdf】
- 附件【8:巴中市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審批表.docx】
- 附件【9:巴中市職業培訓學員簽到表.docx】
- 附件【10:巴中市職業培訓現場檢查確認表.docx】
- 附件【11:巴中市職業培訓成果驗收備案表.docx】
- 附件【12:巴中市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13:巴中市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docx】
- 附件【14:巴中市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15:巴中市小微企業吸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16:巴中市小微企業吸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人員花名冊.docx】
- 附件【17:巴中市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18:巴中市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docx】
- 附件【19:巴中市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20:巴中市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人員花名冊.docx】
- 附件【21:巴中市創業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22:巴中市高校畢業生(在校大學生)個人領辦創業項目補貼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23:巴中市高校畢業生(在校大學生)團隊領辦創業項目補貼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24:巴中市高校畢業生(在校大學生)個人(團隊)領辦創業實體補貼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25:巴中市大學生創辦企業吸納就業獎勵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26:巴中市大學生創辦企業吸納就業人員花名冊.docx】
- 附件【27:巴中市在校大學生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28:巴中市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29:巴中市就業見習補貼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30:巴中市參加就業見習人員花名冊.docx】
- 附件【31:巴中市高校畢業年度大學生求職補貼申報審批表.docx】
- 附件【32:巴中市高校畢業年度大學生享受求職補貼人員花名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