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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就業創業培訓管理辦法

時間: 2023-03-23 10:58 分類: 巴州就業 來源: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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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就業創業培訓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大規模開展 職業技能培訓,加強和規范就業創業培訓,確保培訓補貼資金安 全,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四川省就業創業培訓管理 辦法》《巴中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申領使用管理實施細 則》《巴中市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申領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創業培訓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組織、實施和管理,從職業技能 提升行動專賬資金、就業創業補助資金中給予補貼的就業技能培 訓和創業培訓。各區縣(含經開區,下同)要根據當地就業狀況 和就業工作任務,合理制訂年度職業培訓計劃,統籌安排各項培訓補貼資金,提高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保障能力。

就業技能培訓要以提升城鄉勞動者就業能力、促進和穩定就 業為目標,堅持理論與實踐結合,強化實際操作技能訓練和職業素質培養。

創業培訓要以提升創業能力、促進成功創業、推進創業帶動  就業為目標,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新素質培養、創業項目指導、 企業經營管理等培訓。創業培訓包含SIYB 培訓(產生你的企業想法 GYB、  創辦你的企業 SYB、 改善你的企業 IYB、 擴大你的企 業EYB)、  網絡(電商)創業培訓和創業模擬實訓等相關課程, 具體操作辦法按《巴中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申領使用管 理實施細則》《巴中市創業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巴中市網絡創業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培訓組織

第三條  就業創業培訓主體包括經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 機構(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認可的各類企業設立的職工培 訓中心(部門、實訓中心、教學工廠等),以及具備條件的職業 院校(含技工院校)、就業訓練中心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等機構 (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政府補貼性就業創業培訓項目原則上全部向以上培訓主體開放。

第四條  培訓主體實行定點管理或備案審核管理。按照屬地 管理權限,由市、區縣人社部門(含經開區人社中心,下同)根  據當年就業創業培訓目標任務(含勞務品牌、返鄉創業培訓)、  屬地培訓機構數量、培訓層次等級、批設職業(工種)分布、參 訓群體對技能創業培訓需求等因素,按照"公開規范、自愿申報、 擇優選擇、動態管理”的原則,通過一定方式和程序(方式和程 序由各地人社部門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對各類具備條件的培  訓機構(含認定的省、市級勞務培訓基地和市級創業培訓定點機 構)實行統一定點管理或備案審核管理。培訓機構經人社部門認定或備案審核同意后在辦學許可核定的專業(職業工種)范圍內組織開展就業創業培訓。

第五條  培訓主體應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區域(教學場 所)開展就業創業培訓。確需跨地域開展培訓的,需由相應機構備案同意:

(一)本市內跨區縣開展培訓。區縣人社部門設立審批的培 訓機構到屬地以外的區縣開展培訓,由需求地人社部門(含經開 區人社中心,下同)按第四條規定受理后,向市人社部門提交備 案申請,經備案同意后,方可跨區縣開展培訓;市人社部門設立 審批的培訓機構可直接到各區縣開展培訓,由需求地人社部門按 第四條規定實行定點管理或備案審核管理,同時報市人社部門備案。

(二)跨市(州)開展培訓。省內其他市(州)或省級通過 設立審批的培訓機構到我市各區縣開展培訓,按市內跨區縣開展 培訓相關規定執行。承擔市本級培訓的,由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管理機構按第四條規定受理后,向市人社部門提交備案申請,經備案同意后開展培訓。

第六條  市、區縣人社部門要通過網站或其它有效方式,及 時將當地就業創業定點培訓機構或跨市(州)、區縣備案審核培  訓機構的名稱、辦學地址、培訓項目、培訓專業(工種)及等級、 培訓期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告,并根據培訓項 目,及時督促市、區縣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農民工服務中心,將公告信息錄入至四川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  市、區縣人社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培訓機構績效考評 和退出機制,將培訓機構納入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綜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培訓實施

第八條  人社部門負責各類職業培訓的統籌管理(包括政策 制定、宣傳解讀、規劃計劃編制下達、培訓機構定點管理或備案 審核管理、資金分配、審核撥付與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等),市、 區縣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農民工服務中心按培訓項目分 類(勞務品牌、返鄉創業培訓項目由農民工服務中心實施,其他 職業培訓項目由市、區縣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實施,經開 區負責轄區的各類培訓)具體組織實施(包括開班申請受理、過程檢查、結業審核、培訓補貼申報資料初核等)。

第九條  市、區縣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農民工服務 中心、培訓機構和企業應及時發布培訓信息,參訓對象可就近在 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培訓機構等線下平臺或通過"四川 e 就 業”、四川職業技能提升網絡培訓平臺、網上服務大廳等線上平 臺,根據需求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報名參訓。參訓對象須對所填報信息真實性負責并作出承諾。

第十條  就業技能培訓(含勞務品牌培訓)原則上不超過60人/班,創業培訓(含返鄉創業培訓)不超過30人/班,網絡創業培訓(含返鄉創業培訓)不超過35人/班,企業組織職工參 訓原則上不超過200人/班。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含線上培訓), 均應提前5個工作日按培訓項目分類向屬地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管理機構、農民工服務中心提出開班申請,其中:企業直接向當 地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經開區實施的各類培 訓(含企業職工培訓)均向經開區人社中心提出申請。申請流程 和所需材料按現行職業技能提升專賬資金、就業創業補助資金有 關規定執行(2021年各類職業培訓申請流程和所需材料暫按現 行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申領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勞務品牌培訓由認定的省、市級勞務培訓基地承訓,其中: 開展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中(高)級技能培訓的,由 省級勞務培訓基地實施培訓。創業培訓(含返鄉創業)由市級認定的定點創業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  就業創業培訓要依托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實名制 管理,經核實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不予補貼。要嚴格落實實名簽 到考勤制度,大力推廣使用全程視頻實時監控、指紋或人臉識別 考勤等技術,加大全過程培訓監管力度。市、區縣公共就業創業  服務管理機構、農民工服務中心、經開區人社中心要對每個培訓 班進行現場巡查、抽查或專查,加強對培訓實施過程的業務指導, 并按資金管理使用明確的現場檢查有關規定,填寫現場檢查記錄表。

第十二條 按規定學時完成培訓后,培訓機構要及時組織參 訓人員申報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 核或組織結業考試考核,具體操作辦法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市、 區縣人社部門要將學員出勤率設置為考核合格、申領職業培訓補貼及職業技能鑒定的必要條件。

第四章 培訓補貼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在戶籍地、常住地、培訓地、 求職就業地參加培訓后取得相應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 貼。每人每自然年度可享受不超過3次職業培訓補貼,但同一職 業(工種)同一等級不可重復享受(同一教學模塊的創業培訓課 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培訓補貼)。勞動者已取得同一職業(工 種)較高等級證書的不再享受同一職業(工種)較低等級的培訓補貼。

第十四條 就業創業培訓采取"先墊后補”"信用支付”"先期預撥,據實結算"和項目制培訓等方式實施補貼。

(一)參訓人員自行繳納培訓費用的,培訓補貼由個人申請 并撥付個人,同時需提供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培訓的相關資料;培 訓費用由培訓機構墊付的,由培訓機構申請并撥付給培訓機構; 企業組織職工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由企業申請補貼并撥付給企 業,同時需提供企業委托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培訓的相關協議。補貼標準、申請補貼所需申報材料按現行職業技能提升專賬資金、就業創業補助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二)鼓勵各級人社部門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 戶,支持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并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三)各級人社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培訓機構或企業整 建制購買培訓項目,具體操作辦法按《巴中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申領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四)對培訓機構為符合條件人員提供免費就業創業培訓 的,按照《巴中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申領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五條  市、區縣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農民工服 務中心、經開區人社中心收到職業培訓補貼申請后,按規定審核 資料,重點對培訓的真實性和申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采取電話等方式對參訓學員進行回訪。

第十六條  市、區縣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農民工服 務中心、經開區人社中心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 審結果在部門官方網站或采取其它有效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示無異議后,按照現行資金管理使用相關規定 組織復核和申報工作。根據復核結果,按相關規定將核定后的補 貼撥付到參訓人員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卡)或培訓機構的銀行基本帳戶,并將補貼撥付情況錄入管理信息系統。以上培訓補貼資金撥付到位后,由申領補貼的培訓機構提供銀行進賬單作為付 款憑證入賬。個人申請培訓補貼的,需提供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

第十八條  各級人社部門要切實提高補貼性培訓參訓人員 的就業創業能力,結合實際開展訓后就業創業指導服務,增強就業創業意識,積極促進參訓人員就業創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全市就業創業培訓工作的統籌管理由市人社部 門負責,并指導各地組織實施。各級人社部門負責就業創業培訓 發展規劃、業務指導。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就業創業培訓補貼資金 的籌措、管理。市、區縣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農民工服務中心、經開區人社中心按第八條、第十條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市、區縣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農民工服 務中心、經開區人社中心要根據當地產業發展和勞動者就業需求,建立就業創業培訓項目清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加強培訓質量管理,完善職業 培訓相關制度和技術標準,針對重點問題和關鍵環節細化工作措 施,發揮機構內部審計職能,加強風險防控;市、區縣公共就業 創業服務管理機構、農民工服務中心、經開區人社中心要依托管 理信息系統將各類政府補貼性職業培訓納入實名制管理,加強對就業創業培訓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管,提高培訓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落實各項制度,規 范和優化培訓工種(專業)、項目的培訓課時、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三條  培訓機構應按班次建立相應的就業創業培訓 臺賬和學員就業創業情況臺賬,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查。就業 創業培訓臺賬應記載培訓開班、過程及結業審核情況、培訓學員 基本情況及培訓專業、培訓時間、考試考核和收費等內容;學員 就業創業情況臺賬應記載培訓結束后學員就業創業信息、勞動合 同簽訂或企業招(錄)用時間、就業崗位、企業聯系方式、創業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培訓機構必須在許可范圍內,嚴格按照教學計 劃和課時要求保質保量完成培訓任務。禁止培訓機構存在以下行為: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

(二)弄虛作假,虛假培訓;

(三)套取、騙取政府各類補貼資金;

(四)管理混亂,不認真履行教學、考核等職責,逃避監督檢查;

(五)出借、出租、偽造、變造、買賣辦學資質,或將培訓項目“轉包""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六)違規頒發或偽造結業、培訓合格、職業資格、專項能力、技能等級等各類證書;

(七)擅自改變機構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培訓機構有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取消定點 培訓機構或備案審核培訓機構資格,當年內不得再承擔相關培訓 業務。對于在培訓過程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騙取或冒領培 訓補貼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堅持培訓資金"誰使用、誰負 責"的原則,建立培訓績效考評制度,確保就業創業培訓質效。 市、區縣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農民工服務中心、經開區人社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對培訓機構進行監管和績效評估。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建立培訓預警機制,針對企業大規模組織培訓過程中學員的安全、網絡輿情等做好相應部署。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解釋。